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类申报
2018年第一批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9-17 来源:jssmbt 浏览次数:1108

各众创空间:

为贯彻落实《苏州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现将我区2018年第一批区众创空间申报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化运作管理主体,并在苏州高新区内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运营团队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

2、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中长期盈利模式,围绕投资管理、科技成长、产业培育等核心内容运行发展,发展规划符合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导向。

3、管理主体应遵循低成本原则,配备基本的办公研发条件。在政府支持期间内,不向入驻众创空间的对象收取网络费和房租。

4、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个人)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等。

5、积极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教育培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6、已有实质性运行的入驻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所有入驻在孵企业(含认定后的众创空间入驻在孵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研发方向和目标产品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高端装备与先进制造、新能源、新

材料、节能环保和科技文化等产业领域,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在较短期内能形成核心知识产权;

2)原则上入驻在孵企业应是新注册企业,从高新区外引进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入驻在孵的时限一般不超过18个月,超过20人的企业应及时迁出。

二、苏州高新区众创空间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众创空间,按通知要求组织材料,统一报送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经区科技创新局组织评审后,择优给予支持。

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纸质版盖章后,一式两份于2018621日前报送至苏州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