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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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篇
发布日期:2018-9-13 来源:jssmbt 浏览次数:1276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外观设计的名称、申请人信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代理机构信息(如果委托了代理机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如果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等。
请求书是申请人表达其申请愿望,记录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中申请人应当写明的著录项目以请求书表格的形式予以明示,并在表格背面附有详细的填表说明,申请人只需选择相应的专利类型(比如外观设计),依据请求书表格要求填写就可以。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书表格的使用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现行的请求书依据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如果仍使用旧版请求书表格的话,有可能会存在申请事项的缺漏,造成后续的补正,延长授权的程序,因此,建议使用现行的请求书表格进行申请。
2010 年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对请求书中著录项目的要求有所调整,其修改之处主要在于:
1、 增加了对申请人证件号码的要求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除了原来要求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等项目外,“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作为必填项目列入请求书的要求。
2、 增加了对申请人、设计人国籍的要求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必须填写“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第一设计人是外国人的,必须填写“国籍”。
3、 删除请求书中 “产品领域及其所属的类别的说明”栏
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已经将产品的用途列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中必填的项目,因此,删除请求书中的重复事项。
4、 增加了“合案申请的种类和项数声明”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或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填写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时,应当勾选请求书第 2 页第 16 栏或第 17 栏中的相应选框,并声明包含的相似外观设计项数或成套产品的项数。鉴于申请人、设计人等著录项目的基本要求在请求书表格背后的填表说明中有详细的介绍,在此不再予以赘述,本文仅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名称进行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