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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
发布日期:2015-11-4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1564

    一、扶持政策

    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1、创业投资企业

    (1)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

    (4)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5)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l O%以上:

    (6)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第(4)、第(5)、第(6)、第(7)项条件;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第(1)、(5)、第(6)、第(7)项条件;

    (2)注册资本在2 OOO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4)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 O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5)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6)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O%以上;

    (3)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支持重点。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支持的投资机构须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优先支持通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申报资格确认的创业投资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1),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小型、微型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活动以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领办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大学生创业的投资活动。

    三、申报时间

    2014年8月8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