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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江苏省第四批创新型企业
发布日期:2015-11-4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1493

    一、 创新型企业命名标准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掌握发展的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原则上近三年内至少拥有1项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含授权专利、软件专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创新投入强度高。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并达到一定标准。原则上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健全的研发机构,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并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4、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并享有相当知名度,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原则上企业主导产品须拥有注册商标。

    5、企业信誉好。为在江苏省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合理,信用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行为,盈利状况较好。

    二、 支持措施

    1、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工商联根据创新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实际需要给予支持,建立绿色通道,加大扶持力度:

    (1)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科技支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苏州市技术专项等科技计划对创新型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科技计划中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承担。积极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2)强化对省属创新型企业的业绩考核,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省总工会、省工商联对创新型企业优先安排和组织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共同推动并协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的培训。

    2、 支持创新型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和自主品牌战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创新型企业获得受理的重大发明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和实审费,省、市、县财政专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支持创新型企业成为技术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参与企业标准试点工作。

    3、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培养和引进我省前沿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急需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

    4、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表彰和奖励。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科技进步奖评选。在创新型企业建设过程中取得显著创新成效的企业或个人,省科技厅、国资委、总工会、工商联给予表彰或奖励。

    请企业填报《江苏省创新型企业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申报省创新型企业建设方案(提纲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一式四份(含电子版)于 2011年9月9日前报送园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4号窗口,并在“苏州工业园区科技申报平台”上将申报数据录入系统(http://sme.sipac.gov.cn/szzxqy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