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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8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条件及流程!
发布日期:2018-9-27 来源:jssmbt 浏览次数:756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50%的比例,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摊销)。

企业报税时,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会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企业向我委申请鉴定。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判断申请鉴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并向税务机关反馈鉴定意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2018年4月1日至5月5日(此时间为参考时间)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资料

(一)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税务部门出具);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在线办事栏目加计扣除系统中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七)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

(八)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九)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重要提示

(一)企业申请鉴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领域需与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三)项目审查表与项目报告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审查表请重点写清类似项目的差异性,项目报告内容包括:研制过程、采用的技术原理、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创新点等。

(四)项目审查表中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鉴证报告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