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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
政策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双软企业认定有什么不同?
发布日期:2015-11-4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1125

一、国家政策依据不同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中国加入国际组织(WTO)等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与配套政策出台下诞生,主要是规划、引导企业的生产、科研、日常制度等规范化,符合国家相关战略思路。
2、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本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相关政策。
软件产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主导产业,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自主创新,通过在政策、资金上予以特别支持,推动软件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保持软件产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二、政府审批部门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评审;
2、软件企业由软件协会负责评审。
三、有效期限和年审规定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有限期为三年,三年复审,第六年重新认定。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按照相关规定报统计和科委备案,同时在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所办理减免备案。
2、软件企业实行每年年检,根据软件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指标和资料,提供相关资料,每年的六月份之前办理软件企业年检,如果通过了,可以享受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如果没有通过,不能最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四、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同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在地方税务局备案后,企业所得税由原先的25%减少为15%。企业需要每年在税务局做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通过后,才能享受到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在税务局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完五年优惠后,不再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高新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按照25%征收。
五、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不同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部分园区可获得1-2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经国家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家的一些扶持项目申报上有帮助,有的项目申请还强制要求必须有国家高新资质才能申请;
(二)软件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软件企业认定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2年1月1日以后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附: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即国家高企)
一、政策优惠:
资质,减税40%,部分园区、地方科技局有1-10万的奖励或扶持。
二、政策要求:
1.注册满一年,拥有发明专利1项或软著6项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等;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复审对象:2012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报时间:
预期4、6、7月初。
2015年双软认定
一、政策优惠:
 “两免三减半”,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
二、政策要求:
1、2012年1月1日后成立的法人企业;
2、大专以上人员占比≥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比≥20%;
3、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60%;
4、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三、申报时间:
每年2-11月15日期间受理。
政策咨询热线:4006-55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