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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政策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发布日期:2015-11-4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1682

政策优惠: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按照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环境项目的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40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专利补助项目、信息化应用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投资不得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已投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50%,有土建工程的项目土建工程必须完工。 
2、其他条件。 
(1)制造水平提升项目,要求企业采用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发明专利优先),或者具有2010年以来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 
(2)研发能力提升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连续三年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信息化应用项目,要求项目在2011年底前建成,2012年运行良好。 
(4)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2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兴产业项目,其中的节能环保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技术和产品。 
(6)专利补助项目,企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包括外观专利)个数在7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在3项以上),且50%以上的专利已在生产中应用。 
(二)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服务项目、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提升项目除外),属于2013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未明确建设期的,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服务项目须为2012年内开展的服务业务。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25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超过3000万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放宽到4000万元。已投入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50%。 
2、其他条件。 
(1)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新建、扩建标准厂房的,小型微型企业入住户数的比率不低于80%。将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为小项目的,不予支持。 
(2)创新服务项目申报单位需为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示范平台,年服务小型微型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3)创业服务项目需要年服务注册三年内的初创小微企业不少于30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申报时间:
 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