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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马奔腾课堂
有关外观设计专利问题的权威解答
发布日期:2018-9-26 来源:jssmbt 浏览次数:688

问:专利申请中,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针对一般消费者有何规定?

 

若要对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必然要首先确立站在谁的角度进行观察,所以判断主体非常重要,选择不同的主体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对于外观设计实质性授权条件的判断主体,在我国1985年至1992年的任何法律规定中均未提及,直到1993年版《专利审查指南》才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专利审查人员要从“一般购买者”的角度进行判断。一般购买者是指具有一般知识的人,而不是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有些近似的产品的细微差异,专业技术人员能很容易地辨别出来,而一般消费者往往会忽略这些差异。该《专利审查指南》同时还规定了“一般购买者”在判断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对构思方法、作者的观念及创作题材、产品的大小和材料、产品的构造和性能等因素不予考虑。采用“一般购买者”这一主体保证了实质性授权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较高水准。我国2001年《专利审查指南》将判断主体由“一般购买者”改为“一般消费者”,并将“一般消费者”定义为一种假想的人,对其具有的能力和特点也一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问: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中关于新颖性有哪些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进行了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其中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是指在现有设计中,既没有与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的外观设计,也没有与其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是否属于现有设计归根到底是对两项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进行判断。2.应当不存在抵触申请。不存在抵触申请,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换言之,抵触申请是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将抵触申请归入“新颖性”的范畴,其判断标准与是否属于现有设计相同,同为对“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判断,即“同样的外观设计”指相同和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在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或者存在抵触申请时,应当遵循“单独对比”“直接观察”“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判断方式。
 

问:什么是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中的对比设计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素是指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另外,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变化的如下3种情况也属于相同。

 

1.常用材料的替换。例如,橡胶锤和金属锤,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均相同。尽管在使用过程中因二者轻重不同适用场合有所不同,给一般消费者的印象也有差别,但这不是外观设计在视觉印象上产生的差别,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2.仅存在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的不同。例如,声控开关和触摸开关,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均相同。尽管在使用过程中二者给一般消费者的印象有所不同,但这不是外观设计产生的视觉印象带来的差别,而是由产品功能、内部结构、技术性能的不同带来的,因此,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3.仅存在尺寸的不同。例如,摆在游乐场所供人们摄影留念的大型玩具与小朋友拿在手中玩的玩偶。二者形状、图案及色彩相同,差别仅在于尺寸大小不同,应当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

 

拥有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种类一定是相同的。关于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的判断是以用途为准,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摆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