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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须知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内容
发布日期:2018-12-21 来源:jssmbt 浏览次数:1574
近期,苏州企业人员咨询我们在申请软件著作时,不清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存在很多疑惑,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有期限吗?它保护的内容又有哪些呢?关于软件著作权还有什么是需要申请人进行了解的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逐一答疑:


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是多少年?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无论是系统软件还是应用软件均受法规保护。一项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无论是程序的目标代码还是源代码均受法规保护。

计算机文档则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软件受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如磁带、胶片等)上。

著作权法规所保护的是作品中构思的表现,至于作品中的构思本身则不是该法规的保护对象,对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主要内容:

1、是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2、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

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

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4、是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5、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b.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c.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